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312号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