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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4民初312号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某。 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