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知民初84号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有限公司、北京百度某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