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92民初3686号
原告:云南付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曲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君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那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百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付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那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和解,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付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付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云南付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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