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4知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场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联合大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4)豫1403知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其撤回起诉,故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予准许。但***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