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咨询有限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08民初38934号
原告:某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