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491民初8687号
原告:张某。
被告:某图书店。
被告:袁某。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图书店、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