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3执保254号
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迁华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汽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华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汽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宿迁华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汽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200万元等值资产,如不足则继续查封与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2024)苏03民初33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华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汽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裁定移送实施,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华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州汽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