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14民初6534号
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被告:成都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
被告:成都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此款已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