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2847号
原告:***,男,200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北京百度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7月2日以被告北京百度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删除案涉贴吧帖子并提供案涉相关身份信息、影响力信息等材料,已满足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