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某与刘某,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6584号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于2025年2月11日向原告周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94.66元,减半收取1397.33 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