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刘某,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6584号
原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唐山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于2025年2月11日向原告周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94.66元,减半收取1397.33
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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