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77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卿安。
被告***。
被告***。
被告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61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核减后,退还原告9236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 越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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