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4民初2814号
原告:***,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第三人: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绿景中心城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磊,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作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