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兆丰恒业建材有限公司、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2021号之二
原告:成都兆丰恒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三星村12组58号B区11栋27号、28号。
法定代表人:马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绿景中心城底商12-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职务信息不详。
被告:**,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成都兆丰恒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2022年6月17日,成都兆丰恒业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兆丰恒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兆丰恒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成都兆丰恒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