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7215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绿景中心城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MA07NLHG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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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徐振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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