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2财保54号
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6920974120。
法定代表人:赵国亮,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衡水市。
被申请人: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4MA07NLHG5A。
法定代表人:陈磊,职务:执行董事。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申请人*****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梅海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