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凤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2451号
原告:河北凤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90号。
法定代表人:谷灵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涛,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绿景中心城底商12-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凤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京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凤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凤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宝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