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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吕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82民初14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吕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吕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向本院当庭提出申请撤回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吕某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某有限公司、吕某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二、准许吕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吕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