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2民初24647号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彭某。
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