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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某某与常州新北区新园市政绿化服务处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411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常州新北区新园市政绿化服务处,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泰山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常州新北区新园市政绿化服务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已经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7]第5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