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5民初3579号
原告: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苏州建设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建设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建设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为112元,由原告杭州某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