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9514号
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12号银华家园4栋3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才。
被告: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果园M区写字楼一栋24层6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芳。
被告: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大营五金建材片区10号地。
法定代表人:许文利。
被告:王德翠,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王泽芳,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本院在审理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德翠、王泽芳、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雷鸣石油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71元,由原告贵阳烨顺玻璃纤维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龙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