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3202号
原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孙睿,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祥磊,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本院在审理***与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祥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雪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孜月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