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蒙城县逍遥中路董平照明五金电料商行、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2民初1564号
原告:蒙城县逍遥中路董平照明五金电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2MA2PLHX070。
住所地:蒙城县码头路南段东侧2号楼127-128号。
经营者:董平,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Q33D85U。
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金三角国际家居广场一、二层号。
法定代表人:肖翔,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逍遥中路董平照明五金电料商行诉被告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城县逍遥中路董平照明五金电料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蒙城县逍遥中路董平照明五金电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  方蕴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龚 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