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40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Q33D85U。
法定代表人:肖翔。
被执行人: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MET6N0N。
法定代表人:苏薇薇。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2596107.76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596107.7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余2596107.76元未能执行到位;
2、申请执行人胡奇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323执4063号案件的执行。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菁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