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4719号
申请人: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金三角国际家居广场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爱业,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受理。2019年6月24日,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阳县开发区文城路南侧、洞庭湖路东侧的不动产【产权证号苏(2017)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26583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50万元。申请人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吉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四两绿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泗阳县开发区文城路南侧、洞庭湖路东侧的不动产【产权证号苏(2017)泗阳县不动产权第0026583号】,保全价值450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