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26民初6929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某某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荀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涟水县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某某街。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镇镇长。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