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763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河北健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黄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方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河北健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