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河南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6858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被告:河南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合涧财税所。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紫金街道被二环御龙花园。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邓州市。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州市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直到上午9点10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1.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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