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28民初3067号
原告: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大曹庄管理区泰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洮南市。
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起诉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本案,与本院受理的王某起诉泰丰线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2021)冀0528民初3120号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冀0528民初31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