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丰线缆有限公司

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4执保14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04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财保21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0月10日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7518445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3年10月9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民初1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