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证保1号 申请人: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科技企业孵化器1#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4838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93402277。 法定代表人:SUNDEEPRAGHAVENDRARAO。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请求对飞利浦(医疗)苏州有限公司所属员工(邮箱账户分别为:viv×××@philips.com、che×××@philips.com、nan×××@philips.com)工作电脑中的该邮箱与申请人员工邮箱的联系内容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11月2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请我院依法裁定。申请人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而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证据,为双方邮件往来内容,申请人亦持有该证据,且申请人已对邮件内容进行公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证据保全的情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申请人广东上药桑尼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