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4财保9号
申请人: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北部工业城_科技企业孵化器1#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0148381Q。
法定代表人:陈晓。
委托代理人:张孟,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泗县新城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济开发区东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FQC00T。
法定代表人:纪文。
申请人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泗县新城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银行存款余额166172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若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不足,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投资人纪文的银行存款余额166172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11月2日,本院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本院的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被申请人仅为泗县新城中西医结合医院,申请人申请保全纪文个人财产且未对保全纪文个人财产提供担保,该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泗县新城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银行存款余额166172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泗县新城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银行存款16617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二、驳回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对纪文的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路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