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娄底市湘中能源有限公司、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2民初1466号
申请人娄底市湘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万宝镇松山村。
法定代表人魏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
申请人朱卫平,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湖南先导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经济开发区勤三村梅山民俗文化村2期1栋。
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179号湘江时代广场A1栋13-15楼。
法定代表人潘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娄底市湘中能源有限公司、***、朱卫平与被申请人湖南先导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娄底市湘中能源有限公司、***、朱卫平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先导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资产,申请人娄底市湘中能源有限公司、***、朱卫平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603010104602021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娄底市湘中能源有限公司、***、朱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先导能源有限公司、长沙先导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资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曾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竹林
人民陪审员  胡立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慧
代理书记员  匡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