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岱民初字第155号
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