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岱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通知确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