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岱执民字第433-2号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1970年8月23日。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分期履行了部分执行款,余款也在按期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3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