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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岱执民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民初字第0039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8#钞的存款人民币83521.5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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