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安澜城投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岱山县安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902民初3588号 原告:岱山县安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鱼山大道38号商会大厦15层1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79337292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岱山县安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澜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3日收诉,因被告未参与调解,调解不成转入诉讼程序。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租金15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LPR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3月21日起至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2286.14元、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的能耗费480元、2023年3月至8月的水费1098.8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775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其余不变。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新天地内街52号301-309室(建筑面积约956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年租金310000元,租金半年一付,半年租金为155000元,被告须在后续租赁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原告支付租金。根据该约定,2023年4月16日前被告应支付2023年5月16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的租金155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另外,被告在承租期间还拖欠物业费、能耗费、水费等。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安澜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舟山市定海区新天地内街52号301-309(商务)室(约956平方米)转租给乙方;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年租赁费310000元,租金每半年付一次,乙方应在每一期租金开始日一个月前将当期租金支付给甲方。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原告支付租金至2023年5月15日。 另查明,不动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岱山县海蓝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变更登记为“岱山县安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告安澜公司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变更登记情况、《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原告***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安澜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已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向原告岱山县安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3年11月16日)租金155000元,并自2023年9月2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4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