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05民初11245号
原告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东侧高新正信大厦A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3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1号南浦国际金融中心19层19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0的意向金,以保证原被告之间就武陟县煤炭物流园项目的合作进行。根据意向书中4.4条约定:“被告承诺该项目拟定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开工,开工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原告签订正式施工合同。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如期开工,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项目合作意向金并承担相应的同期银行利息”。被告的项目未在约定时间内开工,原告屡次催收,被告至今也未向原告返还该意向金及利息。
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及时向原告履行返还所欠债务。被告逾期未向原告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意向金并承担相应违约金。诉讼请求:1、依据法律判处被告返还原告意向金100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3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本项目因其他因素不能如期开工,但被告一直在努力协调,项目将予近期预备开工。所以,本合同非因被告原因违约。2、如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同意解除。3、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意向金100万元,同意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期限从2018年5月15日往后数十个工作日,即从2018年5月29日起计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4、原告擅自解除合同,并未经协商诉至法院,即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又浪费了司法资料,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由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0的意向金,以保证原被告之间就武陟县煤炭物流园项目的合作进行。根据意向书中4.4条约定:“被告承诺该项目拟定于2018年5月15日正式开工,开工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原告签订正式施工合同。项目如发生重大变化不能如期开工,如无特殊原因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项目合作意向金并承担相应的同期银行利息”。
2、该项目至今未开工。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意向金,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10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违约金2333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意向金1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333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1元减半收取6910.5元,由被告河南国信大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