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3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陕01民终58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44062.34元,执行费为6561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2019)陕0104执375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执37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