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东侧高新正信大厦A座201号。
被执行人陕西今世阳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环亚花园3号楼4301室2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淑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110西2号楼2单元1层3号。身份证号码:61011319740602001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8)陕01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自觉履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文 皓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