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3036号
原告: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子长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斌,该局局长。
原告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子长市卫生健康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82元,原告陕西英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其自行负担3791元。
审 判 员 史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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