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214民初1332号
原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95952M,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438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8062970D,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原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文龙中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28元,由原告山西西山金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