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恒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终51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恒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恒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城镇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恒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恒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恒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40元,减半收取8820元,由上诉人南京恒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