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易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02民初2991号 原告:韩某,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5年6月3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支付24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诉。 变更诉请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