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22执1659号
***、***、国方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国方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2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租赁款411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国方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文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偿还租赁款411200元、案件受理费3734元、保全费2576元,并缴纳执行费186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国方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