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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82民初62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苍山县。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