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482民初621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苍山县。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岳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