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2民初1151号之六
原告**,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XXXXXXXX********。
被告**,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
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房产、车辆等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原告**所有的陕XXX**小型轿车和位于府谷县XXXXXXXXXX的房屋一套(房权证清水镇字XXXXXXXX)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保全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国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