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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西湖区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437号2**601室,身份证号码:3601031960********。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南昌市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南大道267号3栋1**101室,身份证号:3601211966********。 被执行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DB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10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第29条、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 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商 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