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终2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F2DB7R。
法定代表人:唐卫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宏,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梅,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赵伟,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上诉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上诉人江西今日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 璆
审判员 万燕飞
审判员 王一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恒超